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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4/22 点击量:

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6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现将全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质量管理评估的对象为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评估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一)合格评估。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评估内容见《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合格评估表,附件2)。

(二)示范评估。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评估内容见《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示范评估表,附件3)。

三、方法和步骤

合格评估由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示范评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合格评估工作在省厅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合格评估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合格评估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1年3月20日前完成)

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合格评估表所列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自查报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合格评估阶段(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

在职业技能鉴定所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照评估内容,逐项评估打分。扣分项应注明扣分原因。评估结束后,评估组所有专家须在评估表上签名确认。

四、合格判定

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评估结果为合格。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申请参加示范评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经鉴定发证的;

(二)伪造证书信息的;

(三)超范围鉴定的;

(四)无标准鉴定的;

(五)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

(六)管理岗位人员、技术岗位人员缺失严重的;

(七)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八)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合格评估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达到以评估促规范,以评估促事业发展的目的。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可结合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审查工作进行,

(二)各市要成立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人员、鉴定中心有关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考评员等参加的评估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三)各市要认真分析总结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该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部门撤销其鉴定资质。

(四)合格评估工作结束后,请各市于2011年4月25目前将本市的合格评估工作总结,《职业技能鉴定所基本情况及评估结果表》(附件3),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名单、申请示范评估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合格评估表(附件4)及该所近三年以来的工作总结,不合格鉴定所名单一并上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职业能力建设处:何 实0551-2673947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马 军0551-2647574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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