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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系统特色专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0/10 点击量:

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系统特色专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职业院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供销科联字〔20117号)、《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试点工作的意见》(供销科联字〔20129号)文件规定:实施“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按照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国家标准和建设内容,“十二五”期间,教育部支持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重点建设10所示范性高职院校、20所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50个特色专业、100门精品课程、50个示范实习实训基地、20个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按照《全国供销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13年工作计划》(供销行指字〔20123号)安排2013年开展重点建设50个特色专业、100门精品课程工作。现就供销合作社系统特色专业(以下简称系统特色专业)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内容和要求

    (一)建设目标

    适应供销合作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引导不同类型职业院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发挥已有的专业优势,办出专业特色,推进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供销合作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同类型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建设和改革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建设内容和要求

     1.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加强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研究,形成有效机制,吸引产业、行业和用人部门共同研究课程标准,制定与生产实践、社会发展需要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

    2.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加强新教材建设。课程内容要充分反映相关产业和领域的新发展、新要求,删除陈旧内容。有较高外语要求的,要加强国外优秀教材的引进和使用,大力提升双语教学的质量。

    3.改革教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校内专任教师到相关产业和领域一线学习交流、相关产业和领域的人员到学校兼职授课的制度和机制。建立教师培训、交流和深造的常规机制,形成一支了解社会需求、教学经验丰富、热爱教学工作的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4.改革实践教学,推进人才培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要建立学生到工厂、企业、农村、社会等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实践实习的有效机制,实践实习的时间不少于半年。推进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建立学校、用人单位和行业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5.通过改革和建设,培养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门人才,并集成取得的有效经验和实践效果,形成该专业建设内容的相关参考规范,发挥推广和示范的作用。

    二、申报和遴选

    1.系统特色专业建设点必须是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且是近三年(20112013年)均招生的专业,并已入选校级特色专业。已入选国家级和省级特色专业的,不再申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色专业。

    2.为体现对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分类指导,系统特色专业建设按高职院校和中职院校分开遴选。从全系统高职专业和中职专业中分别遴选15个和35个特色专业进行重点建设。

    3.以学校为单位申报。各校从校级特色专业中择优申报系统特色专业。各职业院校按以下分配的推荐指标进行推荐:高职院校各推荐不超过3高职专业(省部级以上示范高职院校各推荐不超过4),中职院校各推荐不超过2个中职专业(省部级以上改革发展示范中职院校各推荐不超过3个)。超额推荐不予受理。

4.申报系统特色专业需填写《供销合作社系统特色专业申报书》、《供销合作社系统特色专业推荐汇总表》(各10份)。以上材料请于1031前报送供销行指委秘书处,同时将电子稿发至qggxhzw@163.com。纸质稿材料寄送具体地点: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1号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科研处/全国供销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邮编:330100

联系人:毕绍斐;联系电话:138035191300791-83771955

    5.供销合作社系统特色专业由供销行指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批确定为特色专业立项建设项目,发文公布。

    三、检查和验收

    1.系统特色专业建设点的建设期限为两年。建设期满,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或总社委托供销行指委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总社发文公布为供销合作社系统特色专业。

    2.检查验收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色专业申报书》的有关内容为主要依据。

    

    附件1: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院校特色专业申报书

    附件2: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院校特色专业推荐汇总表

 

 

 

                                                                

 

 

                         全国供销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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