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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参照标准

发布时间:2011-05-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教育厅文件中规定的免学费对象认定参照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我省皖北3市6县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我省皖北3市6县指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霍邱县、金寨县、凤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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