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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中职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认真做好我院中专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中职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成立中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耿金岭

副组长:胡善珍

成 员:薛卫敏 王良斌 高尔定 张爱民 张伟

2.成立学院中职资助管理工作组,设在学生处。

3.成立中专部初审工作小组,各班级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

(二)工作职责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国家助学金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及资助评议结果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中专部初审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审核上报。

2.学生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中专部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提出拟确认为国家免学费对象和国家助学金对象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中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定工作。

二、认定原则与标准

(一)中职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参照以下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区)级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我省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具体指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利辛县等十二个县。

(三)资助对象认定政策

我院在籍在校的全日制中专学生(含高职)。因学费未交导致没有进行电子注册的学生,无资格享受资助。旷课较多和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亦不在资助范围内。

1、一年级国家助学金政策

对象为2012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2级国家助学金人员为2012级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含县镇,不含县城)学生2012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2级学生数减去第类学生数的15%)。

2、二年级国家助学金政策

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免学费政策

各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为城市学生总数的10%。须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要求同上)。

(四)指标分配(见附表)

三、认定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需要申请国家资助的同学,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按需附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和《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国家免学费对象、国家助学金对象名单,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字,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中专部审核。中专部初审评议小组研究决定后,上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审核中专部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与中专部初审评议小组合议后予以更正。审核结果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生处根据公示结果,将国家免学费对象、国家助学金对象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审定。通过数据平台上报省教育厅。

四、认定工作要求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要组织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室、中专部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生处、中专部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国家资助资格。

(二)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举报投诉材料请署实名,便于及时核查反馈。

举报投诉电话:0551-3865899 ,3865803

投诉受理地点:学生处(学院行政楼三楼)

举报投诉信箱:行政楼大厅

举报投诉电子信箱:ahtvcxsc@126.com

(三)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四)时间安排

1.11月22日,中专部上报初审名单(附报告);

2.11月28日,学生处完成审核公示;

3.11月29日,上报省教育厅(含平台数据上报)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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