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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发布时间:2011-04-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学字〔2008〕30号

关于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紧急通知

各系、各班级:

为切实保障高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我省将全省高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和合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要求,现将我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保对象

06级、07级、08级在校专科层次的学生。

2.参保原则

大学生参保本着自愿的原则。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学生,可以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者在报销渠道、报销办法及报销标准等方面各有相应的规定。

3.参保基金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资助捐助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其中:学生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5元;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共补助每人每年120元。

参保的学生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须缴清个人参保费用(35元/人),否则不予登记。

4.时间要求

各班级于12月9日之前将《参保登记表》、参保费用交所在系。各系汇总后于12月11日之前送学生处,请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表。逾期不予补办。

5.请在规定期限内抓紧完成。相关规定请查询学院学生处网页《通知公告栏》。

咨询电话:3865899,联系人:王老师。

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可从首页的下载中心下载此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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