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cvg黄金城会员登录首页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时间:2011-05-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为全面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和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内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创造一个管理有序、卫生整洁、和谐温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二条  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宿舍的床位序号和桌位序号以宿舍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编号,有上下铺的床位序号为:上1下2…上7下8 ,学生床位号由4位宿舍号加1位床位序号构成;学生须在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并使用与床位序号相同的桌位,以便量化管理。
    第三条  宿舍用电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度。超额用电须按规定标准到公寓管理站付费购电。
    第四条  不得移动床桌摆放位置;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床位、桌位,更换门锁。
    第五条  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宿舍每晚23时熄灯,23时30分关门,学生应在晚上熄灯前返回宿舍,超过关门时间返回的要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并扣减操行分1分;上课期间(8:00—11:40,14:00—16:40)不得在宿舍睡觉(病假学生除外)。
    第六条  不得夜不归宿,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学生在24时仍未归宿的,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七条  不私自留外人住宿。如确系直系亲属需要留宿的,需到宿舍管理员值班室办理登记批准手续后方可留住,未经登记即擅自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条  禁止异性人员进入学生集体宿舍。异性和校外人员来学生宿舍找人,必须通过宿舍管理员传呼,在值班室接待。本校教职工进入异性学生宿舍须由宿管员陪同。
    第九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合肥市等具备走读条件的学生,在办理走读手续后可回家住宿。
    第十条  学生因病事假等原因不能回宿舍住宿的,须将请假凭据留在宿舍备查,合肥市(含三县)的学生周末回家可办理“本市学生周末统一请假单”。办理程序为:本人申请,家长、班主任签字后,到各系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保持寝室环境卫生。不乱丢纸屑和废物,不乱倒脏水、剩饭菜等,不随地吐痰,大小便应当入池。保持宿舍走廊、楼梯通畅整洁,不得把拖把、扫把等物品放置走道、楼梯等公共通道上。
    第十二条  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宿舍楼关门后,禁止外出。自觉接受老师、管理人员和值班学生干部的检查,认真回答有关管理、安全问题,不准刁难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发现陌生人进入宿舍要询问并向宿管员报告,以防物品被盗;注意防火,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毯、煤油炉、酒精炉、床头灯等违禁器具;不在室内使用蜡烛、蚊香等明火用具,严禁焚烧各类物品;离开宿舍要关窗锁门。
    第十四条  在宿舍内不聚餐、不吸烟、不赌博,严禁传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光碟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在墙上乱涂乱画,不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不得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如使用高分贝音响、在宿舍区内饲养猫狗等动物、熄灯后在走道打扑克聊天等;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珍惜资源,提倡节约水电,做到人离关灯、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八条  宿舍内禁止推销及张贴广告,学生如发现推销人员、可疑人员、偷盗窃贼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卫生规范与考核
    第十九条  室内布置整洁大方,无异味,地面、墙面、门窗洁净,阳台干净无杂物;床面干净平整,被褥折叠整齐,床底鞋物摆放整齐;橱柜、桌面干净,椅凳物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条  宿舍每天须安排值日生,负责本宿舍的公共卫生的清理和个人卫生的监督管理,宿舍《值日生安排表》须张贴在门锁一侧的内墙上,否则扣减宿舍考评分10分;床桌物品等个人卫生部分由宿舍成员负责清理。
    第二十一条  宿管员负责对学生宿舍卫生的管理、检查与考核,每天检查考核评分(简称:日查),宿舍辅导员和学生干部负责每周一次的宿舍卫生大检查(简称:周查)。
    第二十二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床桌物品等个人卫生部分占80分(每成员10分),公共卫生10分,整体效果10分,不足8人的宿舍,个人卫生部分先按每人10分计,再统一折算成百分制。
    第二十三条  个人卫生部分评分低于6分的,一次扣减该成员操行分1分,不铺床叠被(含非病假同学上课期间在床上睡觉的)或橱柜桌凳脏乱的,评分不得高于5分;公共卫生部分评分低于6分的,一次扣减值日生操行分1分。
 
第五章  文明宿舍评比
    第二十四条  宿舍按学期开展星级文明宿舍评比活动,最高荣誉为4星级宿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宿舍,可得一星:
    1.宿舍成员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宿舍秩序,有较强的安全意识,无损坏公物行为。宿舍成员同期没有受到过警告以上处分。
宿舍卫生连续4周每周总评分90分以上。
周总评分构成:周日查均分×75%+周查分×25%。
    第二十五条  星级宿舍均贴星级标志,学期末宿舍每位成员按1星1分的标准加操行分,同时按每星20元的标准奖励荣获星级的宿舍。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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