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属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学院奖学金的评定。
二、奖励标准
1.学院奖学金设立一至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先进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比例不超过本班学生人数的2%(班级不足50人的按50人计算);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比例不超过本班学生人数的4%(班级不足50人的按50人计算);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人数的15%;
5.单项奖:奖励办法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无不及格课程;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
(二)具体条件
1.一等奖学金:每学期德育测评成绩85分及以上,每学年智育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且单科不低于85分,体育课及格,综合测评名次位于班级的前6%;
2.二等奖学金:每学期德育测评成绩85分及以上,每学年智育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且单科不低于80分,体育课及格,综合测评名次位于班级的前12%;
3.三等奖学金:每学期德育测评成绩80分及以上,每学年智育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单科不低于70分,体育课及格,综合测评名次位于班级的前40%;
4.单项先进奖:每学期德育测评成绩80分及以上,各门功课及格,并在学科竞赛、科技发明、论文著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5.评选条件涉及比例一律据实计算,不四舍五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超过规定比例的,按学年智育加权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取满为止。
四、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2.学院奖学金评选由班级根据学生学年智育加权平均成绩,向所在院系部推荐;院系部审查确定初选名单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审批;
3.最后一学年毕业班的奖学金,因学生学业完成和离校情况差异较大,不再评发至学生个人,按照班级获得三等奖学金的名额和奖励标准分配给班级集体,用于毕业班开展就业及毕业纪念活动等。
五、表彰奖励
1.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行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2.《奖学金审批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发放管理
1.奖学金经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2.中专层次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金额按学费比例折算;
3.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已获奖学金,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学院处分者,取消其所得称号,取消发放奖学金。
七、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